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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公示
作者:范超  发布时间:2024-05-05 15:41:11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公示

 

(2024)冀0925刑更3号

罪犯付翠香,女,1987年5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519870505682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北大道光明街御银小区1栋3单元402号,并住该地。2022年9月15日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2年9月22日被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2月16日被盐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3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2023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并于同日被盐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3年8月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罪犯付翠香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作出(2023)冀0925刑初51号刑事判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决罪犯付翠香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付翠香以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经查,根据沧州市妇幼保健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罪犯付翠香住院病历、手术记录、新生儿记录等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罪犯付翠香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据此,罪犯付翠香暂不宜收监执行。

对罪犯付翠香是否暂予监外执行,我院已将该案向社会进行公示,并向沧州市运河区司法局、盐山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征求意见。向社会公示期间未有人向本院提出异议。因罪犯付翠香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北大道光明街御银小区1栋3单元402号,并住该地。而沧州市运河区司法局又对其作出评估意见,同意对罪犯付翠香进行社区矫正,故犯罪付翠香适宜在沧州市运河区社区矫正。盐山县人民检察院又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付翠香暂予监外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第十六条的规定,对罪犯付翠香暂予监外执行予以公示。

公示期间为五日,公示期间举报电话为0317-6229526。

 

 

盐山县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五月五日

(院印)    

 

 

 

 

 

 


 
责任编辑:朱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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