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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公示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公示
公示
作者:范超  发布时间:2024-03-20 16:33:53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公示

 

      (2024)冀0925刑更2号

罪犯卢英华,女,1986年7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519860701684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韩集镇侯庄村216号,现住盐山县金天家园小区2号楼1单元1101室。2022年9月7日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2年9月16日被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2月16日被盐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3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罪犯卢英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作出(2023)冀0925刑初51号刑事判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决罪犯卢英华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卢英华以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经查,根据盐山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罪犯卢英华检查报告、住院病历等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罪犯卢英华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据此,罪犯卢英华暂不宜收监执行。

对罪犯卢英华是否暂予监外执行,我院已将该案向社会进行公示,并向盐山县司法局、盐山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征求意见。向社会公示期间未有人向本院提出异议。因罪犯卢英华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韩集镇侯庄村216号,现住盐山县金天家园小区2号楼1单元1101室。而盐山县司法局又作出评估意见,同意对罪犯卢英华进行社区矫正,故犯罪卢英华适宜在盐山县社区矫正。盐山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卢英华暂予监外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第十六条的规定,对罪犯卢英华暂予监外执行予以公示。

公示期间为五日,公示期间举报电话为0317-6229526。

 

 

    盐山县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院印)    

 

 

 

 

 

 


 
责任编辑:朱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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