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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拟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公示
作者:范超  发布时间:2024-03-21 16:33:53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拟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公示

 

罪犯付翠香,女,1987年5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519870505682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北大道光明街御银小区1栋3单元402号,并住该地。2022年9月15日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2年9月22日被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2月16日被盐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3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2023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并于同日被盐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3年8月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罪犯付翠香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作出(2023)冀0925刑初51号刑事判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决罪犯付翠香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付翠香系怀孕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

本院经审查拟决定对罪犯付翠香暂予监外执行。如有异议,请在公示发布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出。

联系人:范法官

联系电话:0317-6229526

                          盐山县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院印)

 


 
责任编辑:朱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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