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每个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然而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法律意识淡薄,发生纠纷不能冷静,逞一时之快,冲动动手,最终酿成大祸,为自己的冲动“买单”。
近日,盐山人民法院便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2022年2月2日,原告李某某在饭店吃饭过程中和被告赵某某、许某某、于某某发生争吵,继而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原告李某某受伤入院治疗。本案开庭审理后,经法官主持调解,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被告赵某某、许某某、于某某共同于2023年2月23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李某某医药费等损失共计3500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李某某与赵某某、徐某某、于某某发生争吵,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导致李某某受伤。故被告赵某某、徐某某、于某某应当对原告李某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会有些“小脾气”,我们无法做到每时每刻都保持微笑,对待诸事一笑而过,但是作为一名合格的守法公民,我们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怎样的后果,一个拳头、一个巴掌可能就会触及法律底线。法律底线不可触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我们遇到矛盾纠纷定要保持冷静,切勿用武力解决,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莫因一时冲动触碰法律底线,造成“人财两空”。